为了维护校(院)印的严肃性,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,对校(院)印的使用作如下规定:
一、以市委党校(行政学院)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凭送审稿用印。
二、发办班通知,按党校(行政学院)教学计划用印。发会议通知须校(院)领导审核同意在原稿上签发,即可用印。
三、各部门因公事需盖校(院)印的由校(院)主要领导审核签字,方可用印。
四、 个人私事需用校(院)印时,要有本部门领导同意, 经校(院) 主要领导审核、批准。
五、开具一般性证明,需用校(院)办公室印章的经部门负责人或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即可用印。
六、荣誉证书、职称、聘书等各种证书及上报的先进个人、先进集体材料用印,要附有校(院)领导人批准的书面材料或上级文件,毕业证书须附学员名单。
七、各行政部门常用的月、年报表及其他正常上报表用印,应由各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办理。
八、向外报送的一般信息、新闻文稿之类须由校(院)办公室主任审稿签批,方能用印。重大活动的新闻稿件须经校(院)领导签批,方能用印。
九、因公事开具介绍信,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,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,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,须经分管校(院)领导同意。
十、 原则上不开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凭证,如特殊需要,须经校(院) 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并进行登记,没有使用的应及时退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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