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提高工作效率,严肃工作纪律,改进工作作风,根据不同岗位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校委成员
1、常务副校长请假或因公外出3天以内,须告知校务办公室(说明事由);7天以上,须经兼任校长批准。
2、校委成员请假或因公外出须经常务副校长批准,并告知校务办公室(说明事由)。
二、处室主要负责人
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或因公外出,须经分管领导批准,7天以上,须报常务副校长批准;
三、工作人员
各处室工作人员请假或因公外出1天以内,须经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;超过1天,须经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,并报分管领导批准。时间较长的(超过7天),须报常务副校长批准。
为了有效执行请假制度,请假人须填写请假单,并办理销假手续,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但必须补办请假手续。请事假超过十天,从第十一天起扣除当天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。未经请假擅自外出,视同旷工。旷工和未办理请假、销假手续者,按工作岗位职责工作量的考勤考核有关办法处理。请假单的发放和回收手续由考勤部门办理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