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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请假制度(试行)
发布日期:[08-06-09 20:14:51] 点击次数:[]

    为了提高工作效率,严肃工作纪律,改进工作作风,根据不同岗位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    一、校委成员
    1、常务副校长请假或因公外出3天以内,须告知校务办公室(说明事由);7天以上,须经兼任校长批准。
    2、校委成员请假或因公外出须经常务副校长批准,并告知校务办公室(说明事由)。
    二、处室主要负责人
    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或因公外出,须经分管领导批准,7天以上,须报常务副校长批准;
    三、工作人员
    各处室工作人员请假或因公外出1天以内,须经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;超过1天,须经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,并报分管领导批准。时间较长的(超过7天),须报常务副校长批准。
    为了有效执行请假制度,请假人须填写请假单,并办理销假手续,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但必须补办请假手续。请事假超过十天,从第十一天起扣除当天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。未经请假擅自外出,视同旷工。旷工和未办理请假、销假手续者,按工作岗位职责工作量的考勤考核有关办法处理。请假单的发放和回收手续由考勤部门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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